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晴,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西大街**。
被执行人:李星,男,1986年3月30日,满族,住辽宁省北镇,住辽宁省北镇市廖屯镇东珠宝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晴与被执行人李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