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柏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兴隆(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高芹路乙9号。
法定代表人:杨同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福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柏达因与被上诉人中建兴隆(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2民初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柏达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柏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孙柏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30.00元,减半收取1915.00元,由上诉人孙柏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