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市双周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彬,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1。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双周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双周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双周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郑 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邓舒尹 书 记 员 李智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