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庆龙(李佳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被告:张忠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