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艳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国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系申请人之夫。

申请人:李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系申请人之夫。

被申请人:郑雪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被申请人:郑伟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艳波、李芬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郑雪利驾驶郑伟杰所属的冀ASN774小型轿车。申请人刘艳波、李芬提供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灵寿支公司出具价值10万元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艳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申请人郑雪利驾驶郑伟杰所属的冀ASN774小型轿车。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刘艳波、李芬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武建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翟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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