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莱阳市。 被告:威海赞雅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MTCYBXC),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14号-401。 法定代表人:于音,经理。 被告:于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飞与被告威海赞雅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雅公司)、于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李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房屋装修款72000元;2、被告赔偿损失15000元;3、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4、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日,李飞与赞雅公司签订《赞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赞雅公司为原告装修威海春风里62-603号房屋。工程进行到中途,赞雅公司称因资金链断裂停工,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李飞已支付134621元,赞雅公司承诺退回部分工程款,现仍有72000元未退回。于音系赞雅公司的独资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飞与被告赞雅公司于2020年8月1日签订的《赞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向由威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应当向申请仲裁机构仲裁;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飞的起诉。 已预收案件受理费988元、保全申请费92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凤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