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三河市振威金属加工部,住所地三河市泃阳镇冯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82MA0AP87T6N。
经营者:王永梅。
被告: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三河市振威金属加工部与被告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三河市振威金属加工部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三河市振威金属加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三河市振威金属加工部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