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尔滨智盛煤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赵传家,总经理。

被告:陈巴尔虎旗天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尚希文,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哈尔滨智盛煤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巴尔虎旗天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智盛煤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哈尔滨智盛煤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哈尔滨智盛煤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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