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古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甘洛县林场职工,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执行人吴明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青神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青神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古平与被执行人吴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3435民初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5810.00元,申请执行费880.00元,合计6669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吴明华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委托青神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眉山市青神县瑞锋天池村2组进行了传统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吴明华、黄顺芳有一套位于甘洛县新市坝镇邮电巷9号房产证号为甘房权证号甘洛县字第201600××××号夫妻共有房屋,本院依法查封了该套房屋。现被执行人吴明华处于无法联系状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