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庞,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义军,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义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上诉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杜跃林 审判员 贺 茭 审判员 冉 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