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凌海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凌海峰因陈子福名下的“桂北渔88033”渔船已被本院依法拍卖,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陈子福向其借款50000元的债权予以登记,并提供借条、收款收据、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拍卖公告、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证实其享有的债权。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拍卖“桂北渔88033”渔船的拍卖公告载明与“桂北渔88033”渔船有关的海事债权应在2021年6月28日18:00前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现申请人凌海峰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债权登记申请,未超过申请时限。申请人凌海峰提供的借条载明该借条系陈子福于2018年9月9日出具,陈子福确认于2018年9月9日向申请人凌海峰借款50000元用于“桂北渔88033”渔船的生产经营。据此,本院认为,申请人凌海峰享有的上述债权系与“桂北渔88033”渔船有关的海事债权,申请人凌海峰提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登记条件,应准予登记。但申请人凌海峰所享有的海事债权金额应以相应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金额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凌海峰的债权登记申请。
申请人凌海峰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起与登记债权有关的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
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凌海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