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赫章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城关镇汉阳路。
被执行人:黄粉,女,汉族,住赫章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黄粉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779000111*****账户内存款CNY152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岳朝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