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泰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镇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象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珍平,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孙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泰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2021)皖0506民初175号民事调解书上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孙涛在银行账户内存款77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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