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津融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五津东路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590210445C。
法定代表人:赵小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小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执行人:吴洁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津融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小波、吴洁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作出的(2021)川律公证执字第476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小波、吴洁丽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4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龙 飞
审判员 曾 萍
审判员 梁小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