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凌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第三人:陈华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坑源底村XXX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凌波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华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凌波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凌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凌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凌波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泉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 茜 书 记 员 孙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