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凌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第三人:陈华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坑源底村XXX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凌波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华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凌波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凌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凌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凌波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泉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 茜 书 记 员 孙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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