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董月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执行人:江苏聚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顾龙秀。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董月恒与江苏聚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苏0302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江苏聚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董月恒款项等合计人民币30362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董月恒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消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
1、依职权多次对被执行人江苏聚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有大额存款。
2、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聚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聚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信息。
3、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聚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
4、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聚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网络银行、证券、股票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聚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
6、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江苏聚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