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成浩(曾用名汤成巷),男,于江苏省赣榆县(现连云港市赣榆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连云港市赣榆区,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2年7月3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于2020年8月3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xx局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年23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xx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赣检刑诉(2021)Z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成浩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贤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成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3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汤成浩酒后持证驾驶苏GF173N小型轿车从连云港市海州区行驶至赣榆区沙河镇沙河兴泰步行街,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汤成浩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

被告人汤成浩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成浩犯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具有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汤成浩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汤成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成浩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认定量刑情节恰当,提出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汤成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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