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142号23幢3132-52室。
法定代表人:周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开封峥泽梓夕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鼓楼街41号开封阳光酒店102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学,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上海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开封峥泽梓夕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5民初204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预付款124,009.65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390.10元,财产保全费1,140.10元,公告费56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
时间
执行内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对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进行调查,已不在经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对法定代表人户籍地进行调查,但无法查找到其下落。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