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营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四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980512439。
法定代表人:张春山,总经理。
被告:刘金田,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东营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东营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营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计159.5元,由原告东营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