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55-1号。
法定代表人:魏东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莉,女,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