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厦门紫宸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凤祥五里185号1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3483KM5P。 法定代表人:黄全礼。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辉,福建翔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苏丽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告:杨福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厦门紫宸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丽蓉、杨福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厦门紫宸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丽蓉、杨福省的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紫宸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丽蓉、杨福省的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门紫宸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紫宸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彭文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