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桃南支行。
法定代表人:吴艳华,该公司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跃刚,该公司法律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英斌,该公司法律部科员。
被执行人:李心田,女。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桃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心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工资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用工资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0921执4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