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江田,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告:湖南萨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转兵北路(金水岸1栋2单元605室)。
法定代表人:文承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园,男,湖南萨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友财,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江田与被告湖南萨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原告李江田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原告李江田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江田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李江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