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飞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临海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红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汪劲超,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3310202010193668。
审理经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鄂红检一部刑诉〔202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飞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18日上午,一名自称“金卫”的人冒充红安消防中队工作人员以采购高低床、床垫为名骗取红安县居民刘某和人民币192000元。被骗资金转入中国农业银行户名为徐健的62×××72账户后,被告人何飞伟明知该款项系犯罪所得,于2019年12月18日16时20分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临海市支行杜桥支行将徐健银行卡中72000元转入其妻子黄霞名下的银行卡中,并于当日16时30分将该款取出交给陈建正(另案处理),陈建正给何飞伟一包香烟。
被告辩称
被告人何飞伟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主观犯意较小,无再犯的可能,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飞伟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通过刷卡套现的非法途径,协助转移财物,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虽然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者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不影响被告人何飞伟犯罪的认定。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但不宜对其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何飞伟当庭自愿认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飞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