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允登,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
被执行人:陆定强,男,侗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从江县人,住从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允登与被执行人陆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本院(2020)黔2628民初123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陆定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0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3元。因陆定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在执行吴家成与陆定强劳务合同案件时,陆定强仍欠有吴家成8万余元至今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陆定强在从江县有工程项目款收入。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留陆定强在从江县的工程项目款收入1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