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家伍,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普定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普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家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家伍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缴纳罚金20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家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2.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家伍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杨家伍账户余额共计13.04元,本院依法以执行标的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杨家伍名下无车辆、税务、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到普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普定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杨家伍名下的不动产、公积金登记信息。
4.本院到被执行人杨家伍的户籍所在地普定县居民委员会调查,社区反馈:杨家伍在该社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系异地搬迁户。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家伍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杨家伍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被执行人杨家伍尚未执行的金额为罚金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