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董圣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被执行人:董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被执行人:董其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董圣雨与被执行人董景华、董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4日的(2016)桂1122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景华、董其荣未按上述文书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董圣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4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交款,并报告财产状况,到庭接受询问后,被执行人董景华、董其荣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本案已依法冻结。
2.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董其荣在钟山县城一中路东侧有房产(产权证号:钟房权证钟山镇字第××号),经法院拍卖、变卖之后,由买受人以196972元的变卖价买下,经分配申请人分配到执行款5900元。
3.对被执行人汽车的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董其荣名下有海马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桂J×××××),现已查封,因车辆所在地不明,无法实际控制。
4.对被执行人股票(股权)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任何公司持有股票(股权)。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金额为5900元,扣缴执行申请费零元。
本院认为
经查,因被执行人董景华、董其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董景华、董其荣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董圣雨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