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吴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明,舟山市定海区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裕华路以东、新源道以北第十八小学路东御泉湾南门西侧办公楼B楼。
主要负责人:邢小越,该支公司总经理。
被告:舟山市龙马环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西大街44号一楼(101)室16工位。
法定代表人:黄珩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舟山市龙马环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免收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