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牛卫东,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
原告:张文龙,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
原告:王玉玲,女,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
被告:吕静伟,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
被告:李者志,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
被告:蔡明君,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
被告:袁佰亮,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
被告:吕海峰,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
被告:董波,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
被告:华建平,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牛卫东、张文龙、王玉玲与被告吕静伟、李者志、蔡明君、袁佰亮、吕海峰、董波、华建平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牛卫东、张文龙、王玉玲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牛卫东、张文龙、王玉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卫东、张文龙、王玉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牛卫东、张文龙、王玉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