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车站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超,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桥,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聊城鲁西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聊堂路(东昌府区道口铺乡北臧村)。

法定代表人:徐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军,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鲁西燃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2021年7月22日,原告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方 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文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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