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耀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宁安市农民,住宁安市。

被告:王增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宁安市农民,住宁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齐耀双与被告王增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耀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增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齐耀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增海给付借款本金21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0日,被告王增海找到原告借款21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0个月。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一直未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王增海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齐耀双向被告王增海交付钱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的过程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要件,本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被告王增海向原告齐耀双出具借据的行为,明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0个月,现已到还款日期,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增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齐耀双借款本金2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0元,由被告王增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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