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唐志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本院刑事审判庭根据已生效的(2016)黔0628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4日移送执行。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唐志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的义务。

审理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志平外出务工,其向本院保证于2022年12月30日之前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但由于达成缴纳期限较长,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执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628执148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承诺履行,人民法院可随时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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