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玉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申请执行人张秀岩,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委托代理人肖玉波,系张秀岩之夫。 被执行人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街道肖夹河村村民委员会,住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街道肖夹河村。 法定代表人吴琼。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玉波、张秀岩与被执行人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街道肖夹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执行人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街道肖夹河村村民委员会价值30005.5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郭 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