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丽娜,女,****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捕前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于蒙娜,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净检一部刑诉[202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丽娜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子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丽娜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1、2016年3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董丽娜在长春市众鼎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采购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代表本公司与全恒工贸公司、北京恩必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翔恒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欧美联电子科技公司、北京星河线路科技有限公司等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过程中虚增本公司支付价格,待合同履行后,将价格虚增部分以吃回扣的方式据为己有,侵占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67216.71元。

2、2019年7月至2020年11月间,被告人董丽娜先后在长春丽明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卡欧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岗位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代表本公司与供货商深圳市路顺安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过程中虚增本公司支付价格,待合同履行后,将价格虚增部分以吃回扣的方式据为己有,侵占丽明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9600元,侵占卡欧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89660元。

综上,被告人董丽娜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务共计人民币176476.71元。

2020年11月16日,董丽娜在长春市高新区杭州卡欧科技有限公司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被告辩称 庭审中,被告人董丽娜对上述事实供认且无辩解,且被告人董丽娜的近亲属代为退赔董丽娜侵占款176476.71元。其辩护人认为董丽娜能如实供述,并能退还侵占款,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公司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微信转账、聊天记录、微信电子转账凭证、采购合同、证人证言、被害单位代表陈述及被告人董丽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丽娜在被害单位担任采购经理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虚增支付价格方式侵占货款176476.71元占为己有的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董丽娜身为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处罚。鉴于被告人董丽娜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已代为退还全部侵占款176476.71元,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有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董丽娜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于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洪伟

人民陪审员  胡秀香

人民陪审员  季广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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