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固达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贵州固达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达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黎阳高新区夏云工业园二期02-04、02-06。

法定代表人:郑建新。

委托代理人:朱皖昱、陈晓叶,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贵州黔淼尚达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淼尚达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118号4幢04层13号。

法定代表人:杨美兰。

委托代理人:白杨,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固达公司与被告黔淼尚达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达公司代理人陈晓叶、被告黔淼尚达公司委托代理人白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固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广告费用118444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2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4、本案产生的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7月8日,原、被告签订《高铁站座椅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在高铁站内座椅上提供广告发布服务,发布期限为三年即2019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10日止,合同总金额为210万元整,同时合同第五条第一款明确“具体的付款时间以最后一个站点实际上刊验收时间为准”;合同第九条对于“任何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违约金;合同第十三条对”因一方违约导致的诉讼,因此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诉讼、保全费等费用由违约方全额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先向被告支付广告发布费175000元整,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发布义务,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为: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7月8日签订的《高铁站座椅广告发布合同》。

被告辩称

被告黔淼尚达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解除合同,同意退还广告费用,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无异议,违约金愿意与原告协商。被告不存在违约,因被告公司与成都铁路局签订的合同在2020年6月被取消,故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8日,原告固达公司与被告黔淼尚达公司签订《高铁站座椅广告发布合同》,主要约定:委托方(甲方)固达公司、代理方(乙方)黔淼尚达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发布户外广告事宜签订本合同。媒体类型:高铁站内座椅广告;媒体位置:安顺西站688张、遵义站300张、凯里南站588张、贵阳北站2800张、贵阳东站992张、铜仁站600张、都匀东站678张、六盘水站519张、息烽站256张、贵定站320张、玉屏站350张,合计8091张;媒体规格:210mm*280mm。广告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发布的广告内容为固达电缆品牌广告,广告画面内容由甲方提供,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广告采用钢架结构,喷绘画面。广告发布期限为36个自然月、发布日为2019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10日止(具体发布时间以最后一个站点实际上刊验收时间为准,如遇工期延误则上刊时间顺延);如因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批等原因导致广告不能按上述时间发布,则按实际发布起始日期顺延上述广告发布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广告发布时间为叁年,广告费总额为210万元,每年按照合同付款时间支付广告费用。该费用包括:广告媒体租金和维护费用(发现破损第一时间维护处理);广告发布审批费用;首次普通喷绘广告版面及普通画面材料、制作、安装费用;每年可更换一次画面。具体付款时间以最后一个站点实际上刊验收时间为准(如遇工期延误则上刊时间顺延):第一年付费:2019年7月10日前,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广告发布费总额的25%,即175000元;2019年1月10日前、2月10日前、3月10日前,甲方应分别向乙方支付广告发布费58300元;2020年4月10日前、5月10日前、6月10日前、7月10日前、8月10日前、9月10日前,甲方应分别向乙方支付广告发布费58300元。并对第二年、第三年的付款方式均作了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因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的,所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诉讼、保全费等相关所有费用由违约且败诉一方全额承担。合同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2020年3月27日合计向被告支付款项175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在六盘水、玉屏、息烽、贵定四个站点刊载了广告,其中息烽、六盘水站刊载10个月,贵定、玉屏刊载7个月,原告在2019年7月26日、2020年3月27日分别向被告支付155000元、20000元,合计支付175000元的款项,以上广告在2020年7月底全部下刊。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诉请同前。审理中,原告陈述其诉请计算方式为:每年70万元,8091张÷12个月=7.2元每张座椅,息烽站182张座椅×7.2元×10个月=13104元,六盘水站411张×7.2元×10个月=29592元,贵定站100张×7.2元×7个月=5040元,玉屏站175张×7.2元×7个月=8820元,合计56556元。原告实际支付的款项为175000元,扣除56556元即原告诉请的金额118444元。另查,双方均认可被告另在安顺站、都匀站、凯里站均已看在广告,和六盘水刊登的时间一致,该三个站点系赠送,不计算费用。

再查,原告在审理中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证明其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8000元,被告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高铁站座椅广告发布合同》、电子回单、委托代理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庭审质证核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高铁站座椅广告发布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广告费用175000元,但被告发布的广告于2020年7月底终止合作全部下刊,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广告费用118444元,被告予以认可且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合同中对此有约定,被告违约原告有权主张违约金,但因被告只履行了部分义务,原告也仅支付部分广告费用175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全部总额210万元的20%支付违约金明显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由被告按118444元的20%支付违约金23688.8元给原告,对原告的此项诉请,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原告也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请,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固达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黔淼尚达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签订的《高铁站座椅广告发布合同》

二、贵州黔淼尚达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货款118444元给固达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三、贵州黔淼尚达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于上项同时,支付违约金23688.8元给固达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四、贵州黔淼尚达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于上项同时,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给固达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五、驳回固达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2元(已减半收取),由贵州黔淼尚达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