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邱晓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成县。
被执行人:吕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晓雨与被执行人吕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邱晓雨依据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1民特1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吕域偿还借款9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吕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主动履行。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吕域户籍在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吕域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无网络存款、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冻结被执行人吕域名下银行存款771.49元,已于2021年8月30日划拨至成县人民法院执行费专户。被执行人吕域名下甘KB××××号汽车于2021年8月24日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吕域名下甘KT××××摩托车,申请执行人邱晓雨放弃对该摩托车的处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域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邱晓雨给付1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吕域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现我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吕域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邱晓雨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邱晓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