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池州万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池阳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张启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陈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池州万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成物业)诉被告陈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成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奚芬、孙亚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万成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物业费6132元(从2016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8028元(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30日,被告作为业主,与原告签订《万成香格里拉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签署《承诺书》,约定物业费为1.08元/月.平方米,同时还约定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根据池州市物价局房产局文件(池价房[2013]56号)规定,能耗费不得超过0.2元/平方米/月。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入池州万成香格里拉小区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作为业主,未根据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已构成违约。截至2020年6月30日,拖欠物业费6132元及违约金18028元。经多次催讨不成,原告故具状于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陈峰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池州万成香格里拉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小高层、高层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8元,公共能耗费每月每平方米0.2元。2014年4月30日,陈峰与万成物业签订一份《万成香格里拉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入住万成香格里拉小区8#楼807室(建筑面积96.87平方米),双方对收费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每6个月预缴一次,缴纳费用时间为上期的第6个月下旬,如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公共运行能耗费的,万成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支付,并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付金额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池州万成香格里拉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原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万成物业公司即为万成香格里拉小区进行服务至今。陈峰自2016年6月1日开始拖欠物业服务费及能耗费至今,原告经催讨未果而向本院起诉。

2013年4月25日,池州市物价局、房产局公布了池价房【2013】5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物业服务收费中的电梯、增压水泵电费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电梯运行电费平均值不得超过0.2元/平方米﹒月,电梯运行电费分摊方法按楼层分摊系数计算;总楼层数为19层,11楼的楼层分摊系数为1.02;电梯运行电费分摊计算公式:用户每月应分摊电费=电梯运行电费平均值×所在楼层分摊系数×该户住宅建筑面积(住宅跃层或阁楼面积不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所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2016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被告的物业服务费为5126元(96.87平方米×1.08元/月.平方米×49月)、公共能耗费为1006元(96.87平方米×0.2元/月.平方米×1.06×49月),合计6132元,被告应予支。物业服务合同中虽约定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物业费交纳时间为半年预交一次,原告长时间怠于主张权利,且原告起诉的系列案件中查明原告提供的小区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放弃了对原告诉讼主张及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陈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池州万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从2016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6132元;

二、驳回原告池州万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计202元由被告陈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 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铜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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