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大佛寺社区太和南街。
主要负责人:王立刚,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伶,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职员。
被告:赵秋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与被告赵秋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秋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秋华立即偿还欠信用卡透支款本息及费用等合计12,850.8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曰,被告赵秋华在我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09,卡片借用额度:10,000元,被告赵秋华使用该卡进行透支业务,共计透支本金9,962.72元,费用1,545.46元,利息1,342.62元,累计欠款金额为12,850.8元,此款项通过我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赵秋华一直未予还款。我行认为,被告赵秋华应依约定偿还信用卡拖欠的欠款,因此为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行特起诉至贵院,望贵院支持我行诉讼请求,维护我行合法利益。
被告辩称
被告赵秋华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曰,被告赵秋华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09,卡片借信用额度:10,000元,被告赵秋华使用该卡进行透支业务,共计透支本金9,962.72元,产生费用1,545.46元,利息1,342.62元,累计欠款12,850.8元。
以上事实,有催收单、个人身份证、信用卡流水、照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催收业务系统页面截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在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时承诺知悉并遵守领用合约,故该领用合约系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约为原告办理了信用卡,并给予了一定的信用额度。案涉信用卡用于透支消费后,作为持卡人被告未能按约还款,截至目前,透支本金9962.72元,产生费用1545.46元、利息1342.62元,共计欠款金额为12850.80元。故原告要求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秋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赵秋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欠款本金及利息、费用等共计1285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秋华负担6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镇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6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