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玉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黑龙江省林口县,现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告:张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赵玉佳与被告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误工费2900元,精神损失费600元,电话费100元,材料费100元,律师费1200元,住宿及交通费500元,合计17400元;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3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4000元,7月5日又向原告借走5000元,11月14日又向原告借走3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20年11月末,有微信转账记录。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2021年初,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说其手头没有钱无法按时归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非但不还,而且恐吓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其户籍所在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住所地牡丹江市林口县。本案未有证据证明被告在牡丹江市阳明区形成经常居住地,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本案应移送牡丹江市林口县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 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舜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