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清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张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章丘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清林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章丘区世纪大兰诺德城X区X(规划X-X)号楼X单元X室,房产证号:章丘****号房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单号:06020505104112812021000199)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张杰名下位于章丘区世纪大兰诺德城X区X(规划X-X)号楼X单元X室,房产证号:章丘****号,期限三年,自2021年8月2日至2024年8月1日止。
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十五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