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苏广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遵化市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4日以(2016)冀0203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广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0元。刑期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于2017年6月2日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苏广民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广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报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等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苏广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苏广民减去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罚金50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戴昊宏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董皓月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