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毛罗,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现住。
被执行人:岚县东村镇坡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村镇坡上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该村村委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毛罗与岚县东村镇坡上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1127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一、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毛罗工程款434749.52元及利息180693元(以434749.52元为基数,从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7月23日);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910.5元,申请执行费642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岚县东村镇坡上村村民委员会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岚县东村镇坡上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625774.0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