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住龙口市。 被告:邹某,住龙口市。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内容不公开。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玉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云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