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执行人: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921772435G。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康乐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陈东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31959********,住杨陵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住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31960********。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64元、执行费81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某名下存款(具体方式、数额以本院出具的“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佳晨
审判员 张艳萍
审判员 刘 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