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玉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个体车主,住辽宁省长海县。 被告:邹耀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普兰店市人,现住辽宁省长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邓玉军与被告邹耀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邓玉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邓玉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代丁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