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邹江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进贤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2月12日被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原审被告人甘诚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进贤县。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2月25日被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2月22日被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原审被告人汪明亮,绰号“大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一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2日临时寄押于抚州市看守所,2018年1月4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原审被告人徐秋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进贤县。因盗窃于2003年5月27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治安罚款2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19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原审被告人李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进贤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邹江宁、甘诚官、汪明亮、徐秋春、李睿贩卖毒品一案,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赣0124刑初167号刑事判决。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8)赣01刑终715号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赣刑抗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本案由本院提审。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