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青海乌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县希里沟镇东大街商业广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1710462613W。 法定代表人:三贝,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国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晓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乌兰县吉仁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县茶卡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1579921799H。 法定代表人:张国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耿晓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曹冰山,男,****年**月**日出生,藏族。
审理经过
青海乌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国辉、张晓敏、乌兰县吉仁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耿晓红、曹冰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乌兰县吉仁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乌兰县吉仁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85300010400018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39716.9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乔明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永福 书记员 高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