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兆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执行人:舒文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兆辉与被执行人舒文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9)湘1281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及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2020)湘12民终1273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舒文建逾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徐兆辉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舒文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舒文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徐兆辉支付借款1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元及申请执行费186元。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舒文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受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被执行人舒文建所在村委会调查反馈得知,执行人舒文建早已外出多年,其在辖区内无任何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多次通过电话及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徐兆辉,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29日对被执行人舒文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舒文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兆辉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兆辉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表示认可。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