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可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良,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德荣,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被告:承德避暑山庄蒙古包度假村,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离宫万树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106428232M。
法定代表人:辛宇,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民,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 律师。原告杜可兴与被告承德避暑山庄蒙古包度假村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可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良、包德荣,被告承德避暑山庄蒙古包度假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杜可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2018、2019年度加班工资31200.00元;2、被告向原告补足2017年11月、2018年l1月、2019年11月非因原告本人原因停业工资共1250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3年1月开始在度假村工作,被告经营的度假村,经多次更換承包主体,但原告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未改变,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岗位为厨师,一直接受承包单位及被告的管理。2017年10月1日原被告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5200.00元。因被告经营需要,2017、2018、2019年度,被告多次安排原告在休班时间加班工作,原告曾在工作时间外加班87天,多次向被告主张支付加班工资及补足停业第一个月工资,被告拒绝支付,原告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请求,请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承德避暑山庄蒙古包度假村辩称,1、原告不存在加班的事实。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而原告全年工作时间基本为6至7个月,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为4-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20-25小时,符合双方的约定,也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原告主张加班没有事实依据。2、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实际施行的是综合工时制。被告单位每年11月1日开始停业,直至第二年3至4月份开始上班,中间休假5个月左右,期间仍为被告发放基本生活费,即使在工作期间存在休息日上班的情况,也都予以补休或者统一休假,经核算原告的实际工作日并不超过法定时间。原告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并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可以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但原告的工作时间并没有超过,因此,原告虽可能存在休息日工作的情况,但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休息日支付加班费无法得到支持。3、原告的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根据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46号国务院令发布《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休息日。其次,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再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年工作日为250天。根据上述规定,原告的加班费请求不符合相关规定,被告单位的实际工作天数完全符合相关规定。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分别于2013年至2017年先后与被告承德避暑山庄蒙古包度假村、承德避暑山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经协商一致,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8006.05元及截止解除协议签订日的当月工资,为原告缴纳了2020年度应由单位交纳的医疗保险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承德避暑山庄蒙古包度假村是兼餐饮与客房服务的企业,在服务特点上具有季节性和时间不特定性。原告作为被告的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包括休息和休假在内的劳动者权益。庭审期间,原告提交的存休审批单显示在合同期间内不同月份有原告存休的记录,同时被告所提交的每个年度各月考勤明细表也注明了原告在不特定时间有休息和休假的记录。结合被告提交的承德避暑山庄蒙古包度假村每年经营淡季停业的请示文件,能够证实每年的3、4月至10月为被告经营时间,11月1日至次年2、3月为停业时间。被告实际营业时间7-8个月,其余时间安排员工放假并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工资,这一经营模式体现了企业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承德避暑山庄蒙古包度假村作为以餐饮和客房服务为主的企业,事实上很难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以及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很多像原告一样的工作人员要经常加班加点,接待随时可能到访的游客和食客。原告的辛苦付出不言自明,但是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时间作息,用人单位的工作将很难有序运转。正是出于这样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在充分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权利的前提下,针对一些特殊行业企业作出了相对宽泛的规定,印发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该办法有条件地允许像被告这样的企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要求“在保障职工身心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承德避暑山庄蒙古包度假村采取旺季工作,淡季休息,平时安排轮休,正是结合企业经营特点作出的合理安排,相比很多需要常年持续工作的企业员工,原告的工作时间相对集中,一年中休息和休假时长接近工作时长,体现了工作的特殊性。同时必须说明的是,被告承德避暑山庄蒙古包度假村在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向原告事先充分释明休息和休假办法,有关负责人还在存休审批单上履行了签名审批程序,使原告有理由相信经过领导签批的存休单是可以用来主张权利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深深地伤害了原告和其他员工的感情。一个企业的凝聚力来自于众人的努力,企业制度包括用工制度的合理性一定意义上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人文关怀。一纸劳动合同承载的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理解和信任,与其让辛辛苦苦的员工在存休审批单上签名,并把审批单留存在档案柜里,不如在经济上给予员工一些实实在在的回馈。
综上所述,由于承德避暑山庄蒙古包度假村工作时间的特殊性,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故原告主张被告承德避暑山庄蒙古包度假村按照定时工作制支付加班工资和补足停业期间首月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杜可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杜可兴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庆九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