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侯书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住沁水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吕沁龙与被执行人侯书元承揽合同纠纷收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521民初80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侯书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侯书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侯书元在山西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宇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璞